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浙江浦江工商部门严查“傍名牌”乳酸饮料
2008年04月16日人民网浙江视窗
人民网浙江视窗2008年4月16日讯 借农村演戏之机,不法商贩将一箱箱“蒙古牛”、“超级女王”、“旺奶”等“傍名牌”的乳酸饮料拉到村口,堂而皇之的卖了起来。于是,这些乳酸饮料被一些走亲访友的人一箱箱地拎进了亲戚朋友家。连日来,浦江县工商部门开展了声势浩大的追踪“傍名牌”活动,不让一件损农饮料流进农家。村民收到“傍名牌”饮料 为丰富农村的娱乐文化生活,浦江县黄宅镇梅石坞村民自筹资金,请来了婺剧团,从3月11日至3月16日,演了五天五夜的大戏。梅石坞村演大戏了,亲朋好友也到该村来,看戏聊家常。而就在同一天,村口也出现了一个饮料销售点,为图方便,大家都在村口买上了几箱饮料。不少亲友就从村口摆的临时摊点买了饮料,作为走亲串门时的礼物。 3月17日晚上,村民王文法送走了亲戚朋友后,他开了箱“超级女王”酸酸乳,喝了一盒。没几分钟,就觉得肚子隐隐作痛。然后就是跑厕所,不到一小时,跑了十几次。后了挂了两天的吊瓶,才好起来。 王文法的经历引起了村民的警觉。大家纷纷拆开亲友们送来的饮料,发现里面的一盒盒“蒙古牛”、“超级女王”、“旺奶”,跟平常的真空包装的并不相同,是装在一个白色的塑料盒子里,外面再包一个纸盒,包装十分粗劣。细心的村民张凤远拿着外包装箱盒子,跑到村里的“放心店”,同摆放在那里的“蒙牛”一对比,才发现这中间多了个“古”字。 据不完全统计,该村200多户村民共收到数百余箱类似饮料。另外,附近前吴乡马桥村、浦南街道、郑宅镇等地的村民,也收到了数百余箱“蒙古牛”、“超级女王”、“旺奶”等饮料,且都是从一些流动摊贩处出售的。 厂家一直不接听电话 接到举报后,浦江县工商局迅速行动起来,在全县开展了食品集中大检查。但由于梅石坞村发现饮料时,在村口销售的流动商贩已经撤离,线索中断。按照饮料外包装上印的电话,工商执法人员三番五次致电生产厂家——山东枣庄市维佳食品饮料有限公司,可电话一直无人接听。 3月25日,在郑宅镇举办的物资交流会上,执法人员再次发现了“超级女王”、“旺奶”的身影。工商部门当场查获了“超级女王”、“旺奶”等乳饮料35箱,并且顺藤摸瓜,找到了位于城区商业走廊的“超级女王”乳制品批发商周盛建,又查扣了41箱,并责成周盛建召回“傍名牌”的饮料。 据这位已从事7年批发零售经营的经营户说,这批乳制品是3月初一位操外地口音的男子用小货车运到他店铺门口的。“我当时看看有QS标志,产名、电话齐全。送货人还打通了厂家电话,我也接了。由于这些产品非常便宜,每箱只要12元,我就要了83箱。” 由于周盛建声称没有运货方的联系方式,这条线索再次中断。 执法人员判断,厂家可能是有意不接金华地区的电话,于是通过技术手段,以不显示真实号码的电话,再次拨打了厂家电话。果不其然,几声铃响后,电话接通了,一位女士接听了电话。执法人员假意要销售该公司的产品,问如何才能采购到他们的产品。“浙江金华地区就可以采购到,经销商姓何……”对方不加戒备就提供了联系方式。 根据厂家提供的线索,执法人员找到了经销商何某,并发现了山东维佳公司生产的真空包装的“维得利”牌乳制品。“这种真空包装每箱就要20元,‘超级女王’批发价12元就够了。”据何某透露,山东枣庄维佳公司管理比较混乱,销售渠道也与众不同,许多产品都是厂方直接发货,再用小货车运到各店铺销售的。他与维佳公司平常沟通也就是盒子上的那个电话。检测均为不合格产品 综合调查取证的结果,3月29日,浦江县工商局发函给山东枣庄市工商部门,请求他们协助调查。同时,将“旺奶”牛奶乳酸饮料、“蒙古牛”早餐奶乳酸饮料、酸酸乳乳酸饮料、“超级女王”酸酸乳(绿瓶)、“超级女王”酸酸乳(红瓶)、花生牛奶乳饮料等六种乳制品进行委托检验。 经浙江省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浙中分公司检测,发现这些产品均存在理化类蛋白质含量过低。检测报告中均指出,蛋白质不符合标签明示值,感官不符合GB11673-2003,食品标签不符合GB7718-2004中所规定的技术要求,判定不合格。报告中同时指出,产品名称与配料不符且字号不一致,配料表中未标示“糖精钠”,“超级女王”酸酸乳(红瓶)还未标注生产日期。 工商部门提醒广大消费者,在购买食品时应到有营业执照的食品店,在路边的摊点消费时需仔细查看商品的名称、生产地址、生产日期、保质期等标注,以避免购买到劣质、过期的食品。一旦发现路边摊位存在销售假冒、劣质、过期商品或者欺诈消费者的行为,请及时拨打12315举报。 新闻链接:什么是傍名牌? 所谓傍名牌,实际上是指借用他人商誉,在生产的产品上突出使用与知名商标、知名商品或知名企业字号相同或近似的商标、名称、字号,以造成混淆、引起消费者的误认误购,并牟取利益的违法行为。 傍名牌行为,损害了知名企业的商标、字号等在先权利,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,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,违反了诚实守信和禁止混淆原则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》以及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》等相关法律法规对这种行为都有禁止性规定。(黄黎明 胡雪良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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